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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案说法#学生校内起冲突打架致一方受伤,损失谁来担?

    2024/08/15 21:39:24 发布1341 浏览0 回复0 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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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矛盾打架,导致一方身体受伤的,后果应该由谁来负责,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受到侵害的一方又能主张哪些费用呢?这是很多学生家长和教育机构关心的问题。宁强县人民法院阳平关法庭近期就处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原告鱼某与被告王某系同班学生,同住一个宿舍。2022年12月8日,二人在宿舍因琐事发生争执,王某用脚踢了鱼某,致鱼某右侧尺桡骨骨折,尺骨错位,鱼某治疗花医疗费1895元,被告王某家长仅向原告垫付医疗费800元,剩余损失拒绝赔偿。鱼某家长认为学校和王某应赔偿他们的损失,学校认为其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而王某家长认为学校是赔偿义务人,且在事故中鱼某和王某都有过错,王某已经向鱼某支付800元医疗费,已经尽到了赔偿责任。原告鱼某遂将被告王某及学校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18000余元。

       阳平关法庭受理该案后,详细了解案情并及时组织三方进行调解,法官给三方当事人讲解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明析了三方的责任,在明确原告鱼某具体损失数额的前提下,给三方分别做调解工作。最终在法庭的调解下,三方达成了一致意见,由被告王某的家长赔偿原告的损失6000元,学校补偿原告3000元。后王某的家长和学校在约定的期限履行了自己的义务,鱼某拿到了赔偿款项,事情得到了圆满的解决。鱼某父亲激动说:“感谢法院,我们这下可以放心的出门了,娃儿也可以好好上学了……”

       法官说法:《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们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在校学生一般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他们在校学习、生活期间造成同学人身损害的,由监护人一般为父母来承担损害赔偿,赔偿的项目也不仅限于医疗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也要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宁强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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