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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坝法院公开宣判高某等7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案件

转载 0916u.com2023/07/04 17:04:10 发布 来源:留坝县人民法院 作者: 789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近日,留坝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盗窃案进行一审宣判,对涉案的七名被告人分别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九个月不等的刑罚,累计判处罚金9万元。

2020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于某某、彭某某为获取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在被告人高某的组织下,持自己的银行卡与高某和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薛某等人先后在江苏省南京市、福建省三明市沙县、河南省周口市等地,通过银行卡、支付宝账户转账、取现、无卡存钱等方式帮助他人转移、藏匿网络犯罪资金。在此期间,于某某所持有的银行卡,用于支付结算金额212080元,其中涉诈资金158680元。彭某某的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2311500.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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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6日,高某指使于某某将被骗资金86980元转入支付宝账户,再转给上线,但在于某某转款48985元到支付宝账户后,发现支付宝账户被冻结。因无法继续将钱转给上线,又没钱给上线赔付,高某遂产生将该86980元私分的想法,并将该想法告知其他几人后,高某安排将余款38000元取现。2020年11月9日,于某某支付宝账户48985元被解冻,高某又安排将48000元取现,并先后将取现资金分别按不同份额分给其他几人后,剩余赃款自己所得。七被告人所得赃款,均用于归还借款、日常消费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彭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获取利益,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高某、于某、彭某某、王某某、吴某某、薛某、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使用银行卡帮助他人支付结算过程中,将卡内资金截留、私分,七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遂根据各被告人具有的量刑情节综合全案作出上述判决。

近年来,留坝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坚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电信网络信息犯罪,切实守护广大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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