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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9日,简池派出所民警在夏季治安打击清查过程中发现,简池镇李塘村唐家坝小组一辆摩托车驾驶员表情慌张、眼神闪躲,且载有不明物品,民警遂对其进行盘查,后现场查获其车载的电瓶等电野猪设备,民警对其身份进行核实。
经询问,该男子名为黄某某(现年67岁,四川省通江县两河口镇人),黄某某称其朋友为保护庄稼,在得知黄某某有电野猪的设备后,便请求他帮自己铺设电网捕杀野猪。29日下午,黄某某前往朋友家中,准备天黑之后铺设电网,在途中被巡逻民警发现,民警当场对电野猪的电线、变压器等工具进行收缴,并对当事人黄某某及其朋友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并告知其私设电网属于违法行为,一旦酿成事故涉嫌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