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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汉中公布5起燃气安全典型执法案例→

转载 0916u.com2023/10/26 22:48:20 发布 来源:汉中市城市管理局 作者: 1294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为强化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加大燃气安全违法违规曝光力度,以案为鉴、以案明法,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汉中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对城固县、勉县、洋县、市应急管理局报送的城镇燃气安全典型执法案例进行梳理,现予发布。

案例一:城固县城市管理局对擅自拆改室内天然气管道行政处罚案

2023年9月4日,城固县城市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城固县某小区业主陈某房屋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陈某在房屋装修过程中擅自拆改室内天然气管道,加装管道三通阀。执法人员立即进行调查取证,下发《责令改正违法通知书》要求立即停工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隐患。9月11日,城固县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户进行了复查,发现私接三通处未整改恢复原状。

城固县城市管理局调查认定,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四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对陈某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勉县消防救援大队对使用液化气和氧气切割工具过失引发火灾行政处罚案

2023年8月28日早上11时左右,勉县消防救援大队接警处置勉阳街道办和平路市政工程管理处院内火灾,经调查起火原因为赵某使用液化气和氧气切割装置切割灯杆引燃亚克力灯罩蔓延成灾,造成直接财产损失约4000元,没有人员受伤。

勉县消防救援大队调查认定,赵某属于过失引发火灾,违法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赵某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汉中市汉台区应急管理局对汉中市卓弘明商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3年8月4日,汉中市汉台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汉中市卓弘明商贸有限公司在陕西卓美特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院内露天存放3个大型油罐,现场储存有废弃的灶具和5个200升的白色塑料桶,其中一个桶内有浅黄色液体(约20升醇基燃料),现场还有清洗油罐后留下的危险废物(约3吨),均露天存放,没有相应安全措施,没有专人负责管理。

汉中市汉台区应急管理局调查认定,汉中市卓弘明商贸有限公司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汉中市卓弘明商贸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汉中市汉台区应急管理局对汉中鑫火志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汉中市汉台区应急管理局在检查汉中东方老年公寓时发现东方老年公寓使用由汉中鑫火志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供应的醇基燃料,经查该鑫火志强公司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汉中市汉台区应急管理局调查认定,汉中鑫火志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非法销售危险化学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笫一百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笫591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笫七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笫七十七条笫三款的规定,对汉中鑫火志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00000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6万余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对洋县旭东液化气站行政处罚案

2023年9月25日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检查人员对洋县旭东液化气站安全检查中发现,该站液化石油气储罐的液相进出管未设置与储罐液位控制连锁的紧急切断阀,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现场取证并立即关停该储气罐。

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调查认定,洋县旭东液化气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洋县旭东液化气站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各涉气企业及个人要引以为鉴,筑牢安全生产底线,加强自查自纠,自觉遵守燃气安全法律法规;各级燃气安全管理部门要理直气壮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聚焦重点企业、重大隐患和第一责任人,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彻底整改,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坚决防止执法检查宽松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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