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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徐某某在市中级人民法院接访大厅多次闹访,公然辱骂干警,损坏公物,严重扰乱法院办公秩序,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民警将其强行带离接访场所,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相关法律规定,对其处以行政拘留5日。
徐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一审法院民事判决,向市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及判决作出后,徐某某曾多次到中院信访接访大厅进行哄闹、滞留,承办法官每次都向其耐心解释、析法明理,并告知其如对终审判决不服,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或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审判监督,对其权利进行救济。但其置若罔闻,不听劝阻,仍然多次到院高声辱骂、诬陷法院工作人员,最终因自己的违法行为受到了相应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