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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近期2起火灾事故原因公布 敲响警钟!

转载 0916u.com2023/11/29 21:42:19 发布 来源:汉中市消防救援支队 作者: 1377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电动车以其便捷、环保、经济的特点成为

大家通勤的重要交通工具

然而

汉中近期发生的两起火灾事故

为我们敲响了警钟

↓↓↓


01



案例一

       11月2日23时45分,位于汉中市南郑区大河坎镇汉城商业街小区发生火灾因电动自行车车主夏某某从4 楼窗口处连接电源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充电过程中电动自行车起火,引燃旁边停放的本田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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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灾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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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灾照片

该起火灾因电动自行车车主夏某某过失引起火灾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已立案移交汉中市南郑分局大河坎派出所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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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拘留受案回执

02



案例二

11月18日凌晨0点40分,位于汉中市汉台区汉宁路一高层住宅发生火灾。经调查,火灾系一楼门厅停放电动车起火。烧毁了4辆电动车、多辆自行车,室内公共部位抹灰层剥落、烟熏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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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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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照片

11月20日,汉台区消防救援大队对小区进行了全面检查,发现该小区为地上26层的商住楼,消防系统无人值守,控制室未通电、无物业管理单位和业委会,管理混乱,疏散指示标志损坏,多处飞线充电,电动车入户,楼梯间堆放杂物堵塞疏散通道、小区私家车占用消防通道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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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照片

由于该小区为安置楼,历史遗留问题复杂,火灾隐患突出。大队已经按照《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判定该住宅小区1、3号楼存在重大火灾隐患,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目前已下发《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提请区政府挂牌督办,同时联合住建、属地街办等合力监督,下一步将通过处罚、约谈、曝光、纳入消防违法严重失信名单等行政手段予以督促解决,争取在短期内解决隐患突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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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火灾隐患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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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时刻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陕西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物业服务区域内不得有下列行为:(六)违反有关规定任意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私拉电线(缆)为电动车辆充电或者电动车辆进楼入户充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处罚:(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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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为了您与邻里的公共安全

“请自觉做到电动车不上楼、不飞线充电、不乱停乱放”

为自己的安全负责,也是为他人生命负责

飞线充电方便一时,酿成火灾追悔莫及

造成火灾事故,一律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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