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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起不得使用!汉中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提醒告知书

转载 0916u.com2023/12/01 15:32:29 发布 来源:汉中市场监管 作者: 1506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生效。

《办法》针对群众反映“生鲜灯”误导消费者问题,增加对销售场所照明等设施的设置和使用要求,明确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关于“生鲜灯”的争议早已存在,去年就有媒体报道称,有消费者在菜市场购买了看起来色泽鲜艳、光泽度好的鲜猪肉,但回到家后发现猪肉的颜色发生了变化,感觉不新鲜了。

许多人对商家使用“生鲜灯”来改变食品的外观感到不满。他们认为商家的行为是一种欺骗消费者的手段,违反了信任和诚信的原则。而监管部门的新规定则对此进行了明确禁止,目的是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食品安全。

总的来说,对于商家使用“生鲜灯”来误导消费者的行为,监管部门的禁止是正确的。这一行为违反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只有这样,才能促进生鲜食品市场的健康发展,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者和市场开办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目前在农贸市场及商超内还不同程度存在使用专门用来给生鲜农产品提色增亮的灯具设施(俗称“生鲜灯”)的情况,现将有关事项提醒告知如下:

一、对使用的照明灯具等进行自查自纠,禁止直接使用红色、蓝色、绿色等明显改变感官性状的照明设施对生鲜食用农产品进行照射;禁止使用可变可控光源调节颜色应付监管,在销售时实际改变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的行为;禁止通过使用内部或外部为红色的灯罩、造成实际反射光线改变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的行为;禁止在正常灯具上加套红色塑料袋、在灯泡表面涂抹红色物质等,造成实际光照效果不合规的行为;禁止将红色、蓝色、绿色等违规光源和正常光源搭配使用。对不符合《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要求的一律停用并更换灯具设施。市场开办者要落实主体责任,统一更换或者督促市场内销售者及时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灯具。

二、《办法》施行之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的,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如在《办法》施行后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消费者可拨打12315或12345进行投诉举报。

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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