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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一托管中心使用过期食品,被处罚

转载 0916u.com2024/06/14 16:18:28 发布 来源:西乡市场监管 作者: 1035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按照省、市市场监管局统一部署,全县市场监管系统持续推进2024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突出“保安全、反欺诈”两个主题,严厉打击民生领域违法行为,有效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大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01

西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西乡县某超市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形状造成改变的照明设施案

2024年5月25日,西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西乡县某超市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形状造成改变的照明设施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4日,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西乡县某超市经营现场检查,在当事人水果区域区域发现:使用的8盏照明设施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西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02

西乡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查处西乡县某美容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过期化妆品案

2024年1月23日,西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西乡县某美容服务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过期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1、没收过期化妆品及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巧迪尚惠电眼翘睫毛膏4支、靓颜膜粉1瓶、浪漫千百度靓颜精华液1瓶、3CE口红试用装3支;未加贴中文标识标签的进口化妆品ANESSA防晒霜5瓶;2、对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罚款1000元;3、对经营过期化妆品的行为罚款1000元。

2023年11月23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店经营场所内所经营的化妆品:巧迪尚惠电眼翘睫毛膏4支、靓颜膜粉1瓶、浪漫千百度靓颜精华液1瓶、3CE口红试用装3支均已超过有效期限,且经营的进口化妆品ANESSA防晒霜5瓶未加贴中文标识标签。

西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和《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03

西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西乡县某涂料经销店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涂料案

2024年4月8日,西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西乡县某涂料经销店经营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涂料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1.没收违法所得1560元;2.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罚款1560元。

当事人经营的K11防水浆料经检验认定为产品不合格。2024年1月23日,西乡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的上海速邦防水涂料有限公司生产的“K11防水浆料”进行现场检查。经查:2023年3月11日,当事人从西安购进上海速邦防水涂料有限公司生产的“K11防水浆料”从事经营活动,进购价150元/桶,销售价260元/桶,截至2024年1月23日,已销售完毕。货值金额为1560元,违法所得156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西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04

西乡县城北市场监督管理所查处西乡县某养生馆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和医疗用语的广告案

2024年5月6日,西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西乡县某养生馆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和医疗用语的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198.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28日,西乡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西乡县某养生馆宣传的“生命抗衰”是虚假广告,易引起消费误解,有刺激诱导消费行为。经调查,情况属实。当事人在店铺门头、玻璃门及墙面上发布含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内容的广告。

当事人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和医疗用语的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西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05

西乡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查处西乡县某托管中心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4年1月16日,西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西乡县某托管中心使用超过保质期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1.对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润森甜面酱1瓶、鸿兴源炖(卤)肉料1袋;3.对用超过保质期限食品原料的行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22日,西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西乡县某托管中心操作间内现场发现:润森甜面酱1瓶,规格350克/瓶,生产日期:2021年10月20日,保质期:12个月;鸿兴源炖(卤)肉料1袋,规格35克/袋,生产日期:2021年11月19日,保质期:24个月,上述食品均已过有效保质期。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西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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