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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近期,略阳县应急管理局对某企业危化品经营许可证主要负责人未及时变更违法行为依法给予了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19日,略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化工企业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负责人与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不一致。经查,该企业于2023年10月变更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但至今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的规定。
处罚结果
依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的罚款。
案件评析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作为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如果变更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变更申请,以保障企业生产安全和良好运行。通过处罚,警示相关企业引以为戒,安全无小事,防患于未然,要始终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守住安全生产底线,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