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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汉中公安汉台分局河东店派出所查处一起非法运输烟花爆竹案。
12月26日晚,杨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且无运输资质情况下,驾驶面包车运输46箱烟花爆竹,行至316国道河东店段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杨某受到行政拘留五日处罚,对其非法运输的烟花爆竹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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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运输,是指未按照相关部门核定的产品数量、种类、指定运输时间、路线进行运输和无运输许可证的私运行为。
危害性:烟花爆竹在运输过程中如果发生挤压、碰撞,极易引起爆炸和燃烧事故。
处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