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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三轮电动车载人致人死亡要负刑事责任吗?汉中这个实例告诉你答案

转载 0916u.com2019/07/26 11:21:35 发布 来源:华商报 作者: 9721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为深入推进天汉“夏季严整治、降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攻坚行动工作,震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按照省市交警部门要求,现将宁强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查获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典型事故案例进行第八批曝光。

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提高安全意识、法制意识、文明意识,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共同维护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一】驾驶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的违法行为:

1、肖某 女 陕西省宁强县毛坝河人(身份证号:6123261982*******0),2019年7月10日驾驶陕F9**00号小型普通客车行至宁强县汉源镇玉带路时,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宁强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对肖某作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机动车驾驶证记12分。并由车辆管理所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2、郑某平 男 陕西省宁强县禅家岩乡人(身份证号:6123261997*******5),2019年7月16日驾驶川HY**00号小型轿车行至宁强县汉源镇七星街时,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宁强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对郑某平作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1000元。机动车驾驶证记12分。

3、贾某 男 陕西省宁强县汉源镇人(身份证号:6123261990*******1);2019年7月20日驾驶陕FC**59号小型轿车行至宁强县汉源镇玉带路时,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宁强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对贾某作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1000元。机动车驾驶证记12分。

4、何某华 男 陕西省宁强县汉源镇人(身份证号:6123011980*******2);2019年7月10日驾驶陕FM**86号二轮摩托车行至宁强县玉带路时,实施未戴安全头盔饮酒后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达到报废标准的陕FM**86号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宁强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对何某华作处罚款3550元、收缴陕FM**86号摩托车强制报废、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5、张某军 男 陕西省宁强县高寨子镇人(身份证号:6123261973*******9),2019年7月10日驾驶陕FM**1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宁强县玉带路时,实施未戴安全头盔饮酒后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达到报废标准的陕FM**12号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宁强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依法对张某军作处罚款3550元、收缴陕FM**1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强制报废、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二】驾驶机动车发生亡人交通事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9年4月26日13时许,杨某林(男,现年68岁,陕西省宁强县高寨子镇人) 驾驶飞鸽牌电动三轮车(车上搭载曹某风、彭某琴),由宁强县高寨子镇何家院村八组向东城小学行驶,行至东城小学门口停车时,因操作不当造成曹某风从三轮车上摔下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汉中市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该飞鸽牌电动正三轮电动车属性为机动车。

事故成因及责任:经调查杨某林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违反规定载客,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应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乘车人曹某风、彭某琴无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依法追究杨某林刑事责任。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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