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阅读:勉县公安快速查处两起网络谣言案件
分享文章

微信扫一扫

参与评论
0
当前位置:首页 / 汉中资讯网 / 汉中快讯 / 正文
信息未审核或下架中,当前页面为预览效果,仅管理员可见

勉县公安快速查处两起网络谣言案件

转载 0916u.com2024/02/04 21:53:58 发布 来源:勉县公安 作者: 2359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勉县公安局深入开展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持续加大对各类涉网络违法犯罪的打击整治力度,切实维护网络空间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快速查处2起网络谣言案。

案件一

2023年12月以来,网民赵某因与李某有感情及经济纠纷,为发泄情绪、报复李某,赵某将李某照片添加侮辱性文字后多次发布到某短视频平台,并编造谣言对李某进行侮辱,导致李某精神压力巨大,干扰了李某的正常生活。接到报警后,网安大队迅速锁定并抓获违法嫌疑人赵某。

经查,赵某的行为严重扰乱网络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勉县公安局网安大队已依法对赵某处以行政拘留8日的处罚。

案件二

1月28日晚,网民周某因与同校同学黄某在网上聊天过程中发生口角,周某为发泄情绪、报复黄某,便在抖音平台使用黄某照片,编造黄某在勉县十天高速与咸河大桥之间走失至今没有线索的网络谣言,造成一定程度的不良社会影响,网安大队迅速锁定并抓获违法嫌疑人周某。

周某的行为严重扰乱网络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勉县公安局网安大队已依法对周某予以行政处罚。

微信图片_20240201181325.png

以案释法

什么是谣言

谣言,指的是没有相应事实基础,却被捏造出来并通过一定手段推动传播的言论。网络谣言,是指通过网络介质(例如邮箱、聊天软件、社交网站、网络论坛等)而传播的没有事实依据带有攻击性,目的性的话语。

制造传播谣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方面,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业信誉的,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责任

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若散布谣言,公安机关可以依据上述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处罚,派出所会依据规定,用传唤证对行为人进行传唤、查证、处罚。

三、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不造谣 不信谣 不传谣倡议

面对偶发性事件,坚决不做谣言的“制作人”。在生活中、工作中,遇到偶发性事件,不要在未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凭借想象,用夸张、联想等方式,通过网络编辑散发信息。

面对未证实的信息,坚决不做谣言的“编辑器”。在微信组群、朋友圈或其他网络媒体上,看到未经官方证实的信息,不要自认了解情况,先入为主,根据自己的片面了解或道听途说,进行二次编辑和转发。

面对互联网流言,坚决不做谣言的“快递员”。谣言的扩大在于转发。发现已被证实的谣言或疑似谣言,任何人都不得继续转发,坚守法律法规底线,对身边出现的谣言,要积极劝解,距离生活较远的,做到不评论,不转发,不给谣言留下任何生存空间。


已有0人点赞

900x300.jpg

0条评论

 
承诺遵守文明发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