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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窜汉中多地砸车窗盗窃,贪恋钱财进"班房"

转载 0916u.com2025/02/21 13:01:57 发布 来源:城固检察 作者: 307 阅读 0 评论 0 点赞

       君子勤而天助,取财有道者人皆敬之,好逸恶劳者非仁人也。近日,城固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破窗连环盗窃案,凌某从外地流窜至汉中市多地实施盗窃活动,虽金额不大,但影响恶劣,本以为万般掩饰可以逃脱追究,岂料自欺欺人,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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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凌某,具备劳动和创造财富能力,但不求上进、混耍度日,曾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强制戒毒两年,又两次因盗窃犯罪被法院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无改过之意,不到两年时间再次实施盗窃犯罪。

2024年11月1日,凌某从渭南市蒲城县乘车至汉中市伺机作案,并提前准备好口罩、帽子、破窗器等作案工具,先后乘车到南郑区、城固县、勉县县城及部分集镇,提前踩点观察作案环境,于夜深人静之际伪装一番,使用破窗器连续三日砸毁群众停放在路边停车位的30辆汽车玻璃,盗窃车内所有财物价值3866元,后逃离汉中,将盗窃所得挥霍一空。公安机关迅速出击,一举将凌某在蒲城县一出租屋抓获。日前,经检察机关审查,依法对其批准逮捕并以盗窃罪提起公诉,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惩处。

法条链接:

刑事责任

刑法第264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标准可以按照50%确定:

(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65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

行政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2)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3)吸食、注射毒品的;

(4)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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