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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于1995年的李某某是汉中市汉台区人,近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去年1月29日,李某某与同事杜某某在汉中市汉台区虎桥路一网吧上网,其间,李某某提出借用杜某某的银行卡便于自己领工资,杜某某同意后将银行卡与微信绑定。随后,李某某趁机将杜某某的手机微信打开,使用微信红包以及微信转账的方式,陆续将杜某某微信绑定的银行卡中的3150元现金转入自己的手机微信钱包。
李某某承认,他是在杜某某操作时,无意间看到了微信支付密码,才临时起意转走银行卡内的现金。庭审中,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但因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李某某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依法没收作案工具苹果5S手机一部。
据悉,破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家属已将3150元赃款退赔给受害人杜某某。 汉台法院 偶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