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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6日晚,罗某某在其同学赵某某的带领下来到汉中市汉台区黄家塘四组一民房内,用扑克牌“扎金花”并将身上1000余元输光,聂某某及宋某某陆续借款7万元给罗某某。后来,罗某某将7万元输光。
次日晚,聂某某等人让罗某某偿还借款,罗某某归还了2万元借款,但无力偿还其余的5万元,聂某某及宋某某便指使冉某某(已判决)、卿某某(已判决)、李某某(已判决)和周某某(身份未核清)将罗某某非法拘禁在汉中市汉台区前进路芒果酒店415、326房间内逼迫其还钱。
其间,聂某某离开酒店,受害人罗某某伺机逃跑,被冉某某追回途中惊动了酒店经理,经理称如要闹事就报警。后被告人聂某某闻讯赶到,又将受害人转移到汉中市汉台区西环路亦家酒店,将罗某某非法拘禁在酒店209房间,继续逼其还钱。罗某某因为害怕,多次联系家人让赶紧送钱。2013年12月19日下午4时许,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民警接罗某某父亲罗某甲报案后将罗某某解救,聂某某等人也被抓捕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为索取赌债,指使冉某某等人非法扣押、拘禁被害人罗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汉台法院 王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