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一扫
生产经营不符合规定土蜂蜜、使用未取得相应资质人员从事CNG加气作业、销售假药“东阿阿胶”、误导诱骗老年人购买羊乳粉、虚假宣传推销艾灸仪、侵犯注册商标销售假酒、不正当有奖销售、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维护保养、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
7月23日,汉中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民生领域违法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一期10起典型案件,所有案例都与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息息相关!案件详情如下:
一、城固县汉农蜂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规定食品案
在2020年国家监督抽检中,当事人生产的土蜂蜜(生产日期:2020年9月5日;规格型号:500克/瓶;商标:汉农+图形;标称生产者名称:城固县汉农蜂业有限公司),经检验,诺氟沙星项目不符合农业部规定要求,检验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生产了涉案批次产品82瓶,召回57瓶,涉案货值金额287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给予没收57瓶涉案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合计2.088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汉中一通明珠天然气有限公司使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案
2021年4月13日,汉中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车用CNG气瓶充装前、后检查和充装记录》“充装员”签字处有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签字,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指令书》,责令其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2021年4月20日,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对该公司进行现场复查发现,该公司加气作业区内仍有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CNG加气作业,执法人员立即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制止。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汉台区飞远中药材经营部(褚骏)销售假药从业资格罚案
2021年3月4日,汉中市市场监管局接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抄送汉台区新星街飞远中药材经营部(褚骏)违法购进销售假药“东阿阿胶”一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书》{(2021)陕0702刑初33号},汉台区新星街飞远中药材经营部(褚骏)违法购进销售假药“东阿阿胶”经汉中市市场监管局调查后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已由汉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当事人褚骏被汉台区人民法院做出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褚骏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罚金、没收犯罪所得、没收物品、在市级新闻媒体公开道歉、与同案犯陈燕一起被处公益赔偿金。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褚骏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四、汉中市汉台区西新街百姓领购网线下导购店(王军委)虚假商业宣传案
当事人以发展会员入会、会员团购优惠、赠送鸡蛋礼品等方式吸引老年人消费者,召集老年人在营业场所内以会议讲座的方式对秦羊友道羊乳粉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宣讲产品的性能、功能、质量,宣称产品紧缺有限、能提高免疫力、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以大幅降价优惠的会员团购形式向老年人销售秦羊友道羊乳粉,误导诱骗老年人进行交易,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罚款100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汉中市汉台区蕲福康艾灸馆(杨金霞)、南郑区大河坎镇康和艾灸馆(张龙)虚假宣传案
接群众举报,汉中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汉中市汉台区蕲福康艾灸馆(杨金霞)、南郑区大河坎镇康和艾灸馆(张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上述两家艾灸馆通过免费体验的方式招收大量中老年人为会员,在店内推销艾灸仪等产品。汉中市汉台区蕲福康艾灸馆(杨金霞)通过播放以该店消费者名义录制的宣传视频,宣称使用该店销售的产品可以治疗高血压、前列腺炎、顽固神经性皮炎等疾病。南郑区大河坎镇康和艾灸馆(张龙)通过PPT、视频资料等宣传其销售的产品具有治疗效果。当事人均不能提供相关证明及印证材料。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给予汉中市汉台区蕲福康艾灸馆(杨金霞)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合计3.474万元的行政处罚;给予南郑区大河坎镇康和艾灸馆(张龙)警告并处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洋县家家惠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1年3月10日,洋县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电话称洋县家家惠超市销售的60瓶西凤酒六年陈酿为假酒,执法人员立即联合公安民警对其进行了现场检查,在经营场所二楼仓库查获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西凤六年陈酿等6个品种白酒,共计94瓶。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产品进行了扣押,经生产厂家鉴定,已销售的60瓶西凤酒六年陈酿及现场查获的94瓶白酒均为假冒产品,涉案货值金额6.445万元,违法所得为689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经调解,当事人退赔投诉人1.2万元。洋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给予没收涉案的154瓶白酒、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合计6.514万元的行政处罚。
七、汉中市汉台区友汉珠宝行(黄友孝)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当事人举办组织的“汉台区老凤祥十店同庆跨年盛惠、千万家电天天送、吉利汽车免费抽”活动,在事先公布的有奖销售相关信息和宣传资料上未明示所涉奖的奖品价格、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方式、中奖概率、兑奖条件、兑奖方式及奖品交付方式等信息,构成了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八、西安腾润实业有限公司、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西安鸿泰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西安腾润实业有限公司对其负责的汉中市汉台区中交滨江国际小区电梯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要求进行半月维护保养、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对其负责的汉中市汉台区新天汉时代滨江小区电梯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要求进行半年维护保养、西安鸿泰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对其负责的汉中市汉台区山河原著小区电梯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对其上述三家公司的违法行为汉中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立即整改。
上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分别给予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九、南郑县阳光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宏顺购物中心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2021年5月30日,南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南郑县阳光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宏顺购物中心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购物中心用于贸易结算的是由厦门顶尖电子公司制造,型号规格为LSC215型的五台价格标签秤均未提供有效的检定证书。经核实,上述五台价格标签秤自2019年、2020年没有依法检定,无法提供计量检定合格证书。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给予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韩某等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1年1月,根据有关线索反映,城固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公安民警在城固博望办事处江滨公园与108国道交叉口附近查获装有数十件疑似假冒西凤系列白酒的面包车及相关等涉案人员。经鉴定,上述产品均为假冒产品。执法办案人员经深挖细查和走访,将上线文某某一举查获归案,累计查获假冒白酒170余件,涉案货值13万余元。
韩某等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五十七条的规定,涉嫌构成犯罪,城固县市场监管局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刑事立案,正在侦办中。